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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助涉罪未成年人摆脱人生“污点”

发布时间:2019/12/22 点击量:

  浙江助涉罪未成年人摆脱人生“污点”

□ 本报记者  王 春

  □ 本报通讯员 阮家骅

  近日,浙江省检察院联合省委宣传部、共青团浙江省委、省妇联、省关工委、省法院、省公安厅、省司法厅、省教育厅、省民政厅、省人社厅、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共12部门,制定了《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办法》),明确规定对于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,公安机关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书面证明,教育、民政等相关部门也不得将有关法律文书归入学生档案、劳动人事档案。

  这是浙江率先试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5年后对原实施办法的修订完善。据统计,自2016年以来,全省检察机关通过及时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,让145名涉罪未成年人顺利考上了大学。

 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、检察长贾宇向《法制日报》记者介绍,12家省级单位共同出台《实施办法》,联合各方力量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,是浙江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,以及省委《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》,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,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,有利于切实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困难与问题,保证涉罪未成年人的复学、升学、就业,使其顺利回归社会,更好推进社会善治。

  回应司法实践困境

 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,关系到民族未来,关系到亿万家庭幸福。

 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专门设立未成年人特别程序,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,对轻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密封保存,除法律特别规定外,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。

  2014年,浙江省委政法委牵头,省检察院负责起草,省委宣传部等12家单位联合出台了《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(试行)》,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该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。

  15年前,杭州一少年因轻罪入狱,出狱后,尽管他洗心革面、重新做人,但找工作却处处被拒,成了他摆脱不掉的人生“污点”。这样的情况并非个例。

 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、副检察长胡东林介绍,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发现,有关犯罪记录封存、查询规定过于原则、可操作性不强,对2012年以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追溯封存、电子记录封存、监督追责等规定还不明确,导致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被不当泄露,就学就业受限、融入社会困难。

  为此,2018年下半年以来,由浙江省委政法委牵头,省检察院主办,组织开展了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、专题调研,形成了《实施办法》修订稿,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。2019年11月18日由原联合出台试行办法的12家单位,再次会签出台了修订后的《实施办法》。

  实施新规范新举措

  记者了解到,《实施办法》的修订,主要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(试行)》、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等规定,突出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,对《实施办法》的体例结构、封存犯罪记录的内容、程序、追责等方面,作了针对性修改。

  胡东林详细解说了《实施办法》的核心点,即“一个调整、三个完善”。

  第一,调整体例结构。将《实施办法》原试行的21个条文修改成目前的20条:一是在总体把握上,明确了《实施办法》的制定依据、犯罪记录封存的基本内涵、适用对象。二是在犯罪记录封存的具体操作上,明确了封存决定、协助封存通知作出机关、操作程序,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专门管理,以及保护未成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若干权利和义务。三是在犯罪记录的查询使用上,对查询使用的程序、保密义务以及解除封存的条件,作出具体规定。四是在监督追责上,明确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,追究违规责任的情形,以及各相关部门、组织的职责。

  第二,完善犯罪记录封存内容。针对2012年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追溯封存、禁止查询的问题,在适用对象上明确规定2012年以前符合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也应当封存,同时还补充规定了相关期间检察机关作不起诉、被公安机关作治安处罚、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也应当封存,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权益。针对犯罪记录封存缺乏有效衔接的问题,规定对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,法院应当制作格式统一的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告知函》,与生效裁判文书同时送相关检察机关、公安机关、司法行政机关。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决定的参照执行。明确规定为能够帮助未成年人更好的复学、升学、就业,司法机关应当与教育、民政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加强联动配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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